CNAS新政策,温室气体检测行业迎来新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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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关于CNAS-SV02:202X《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方案对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提出了特定要求,适用于第三方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

申请机构除满足CNAS-RV01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即CCER)认可应先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格批准。

2.开展审定与核查项目数量要求:

  • 申请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认可的,依据ISO14064-1标准核查过2个组织;

  • 申请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审定或核查认可的,已按ISO14064-2标准审定或核查过2个项目。对于已先行指定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CCER),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 商定程序(AUP)不能单独申请认可的,可以随相关标准的核查认可同时申请,也可在已获认可核查范围基础上,申请扩大认可范围。


这一通知的发布对温室气体检测行业有着重大影响。随着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该认可方案的出台意味着对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认可标准和程序将更加规范和统一,提高了温室气体检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为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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